当前,劳动定额均由企业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现状不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技术发展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统一参考标准,缺乏科学性。二是编制方法落后,缺乏专业性。三是定额修订滞后,缺乏发展性。超过半数的企业对劳动定额标准长期不作修改和调整。四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缺乏民主性。
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逼迫职工延长劳动时间,职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主为节约用工成本,制定的劳动定额很高,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只能延长工作时间。企业通过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攫取职工的创造能量,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最低工资规定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现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隐性情况时有发生。一是加班工资“哄抬”工资水平。二是职工常因完不成定额被扣减工资。三是部分职工无保底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被利用为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法“挡箭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基本保障手段,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为企业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借口。一方面部分企业主为了追求私利,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对劳动技能要求低的工作岗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支付标准,尽量压低职工工资水平;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以来料加工为主,没有自主品牌,缺乏定价能力,利润率本身较低,近期受人民币升值、出口遇阻等影响,经营上出现困难,直接制约了职工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对策建议由政府或行业发布相关的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对企业劳动定额的科学制定和管理有积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劳动定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对合理确定职工劳动报酬,改善劳动用工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定额工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设立相应的人员编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其次,制定加强劳动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推动劳动定额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制定、修订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审定批准行业标准。第三,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对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审查、备案和发布;为行业和企业劳动定额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劳动定额集体协商,监督检查企业违法行为。企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参考性标准,各行业中的核心岗位和稳定性高的工种适用前者,其他岗位和工种参照后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