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一般分哪几个部分构成?
正式印制的公文一般由3个部分组成:眉首、正文、版记。
眉首: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
主体: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
版记: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关于发文字号有什么规定?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常见问题主要有:1.部分机关发文字号居右排布;2.六角括号“〔〕”误用为方头括号“【】”、圆括号“()”或者方括号“[ ]”;3.加“第”字,编虚位;4.字体用仿宋体以外的其他字体。)
三、一般公文对公文各部分字体字号有什么要求?
1.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2.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
3.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
4.正文到落款用3号仿宋体;“主题词”三字用3号黑体字,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5.主题词以下部分用3号仿宋体字。
6.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