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通知要求,具体如下: |
1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完善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
14.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浙江省)
(三)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15.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