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除已有规定外,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爱滋病毒检测阳性。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着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
17、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
18、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影响面容。
19、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拒绝接受。
7、体检工作人员要做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