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材料

2012-05-09 10:10:31 字体放大: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材料

(适用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过渡人员和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1.《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

2.《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网上打印);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网上下载,有关单位鉴定并盖章);

4.《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人才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 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博士研究生需提供学历与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的,须提供学历证书、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须提供学历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学历证书及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 根据申请类别,提供《教育学概论》或《高等教育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9.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人须提供完整的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须就读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相关管理机构盖章),证明申请人为“师范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新生录取名册(须就读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外);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须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的相关教授、副教授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12.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