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2012年4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2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2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文件要求,我区每年认定工作开网时间统一定为春季:4月1日—7月10日,秋季:9月10日—11月31日,全区各级认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地区认定工作。
各类申请人需及时了解拟申请认定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工作安排及相关通知,按时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略)
六、其他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www.xjedu.gov.cn)下载。
(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