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2011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卫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即2009年8月31日前注册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即2006年8月31日前注册的),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参加湖北省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考试,并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自2011年起,军队考生统一集中在武汉考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都由武汉考点负责,我考点不再受理军队考生考试相关事宜。
(六)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且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并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乡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所依据主要文件见附件1。
二、报名程序
1、考生均需登陆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http://www.nmec.org.cn);
2、考生打印报名信息表和空白试用期合格证明;
3、将考生签字认可的报名信息表和空白试用期合格证明一并交所在医疗机构,由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
4、各医疗机构收集齐考生提交相关资料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县(市)区卫生局初审;
5、县(市)区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区企事业职工医院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核。
三、审核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提交的身份证必须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原件(或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成绩单)及复印件。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历证明。2000年以前取得的我省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历证明。2000年以后取得的我省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湖北省教育信息网查询证明。
(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四)本辖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升报执业医师的)。
(五)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考生较多的单位,可统一提供一份)。
(六)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原件及复印件。
(七)符合《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与网报上传一致的白底色、小二寸照片2张。
(九)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报考中医类别助理执业医师,须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十)外省户口、外省学历考生持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考核合格证明的还需要提交报考考生试用期的工资发放证明单、试用期从事医疗工作单位的相关原始证明及考核证明。
四、现场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4月1日—4月15日
地点:襄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局窗口
联系人:徐向东、陈丹
联系电话:3279913
五、考试时间、地点
(一)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2011年7月1日—15日(具体见准考证)
2、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18日两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6时30分。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一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6时30分。
(二)地点:具体见准考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医师资格考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明确工作职责,严密规范程序,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
(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掌握政策,准确理解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的具体规定。在考生报考资料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对照标准,严格审核,认真核对考生相关资料,把好报名资格关。
(三)规范操作,严肃纪律。为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对去年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对今年出虚假证明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同时,各地各单位要保证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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