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2)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3)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1.变更类别: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2)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2.许可事项变更
(1)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3)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
1.注销《药品经营许可征》的情形: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的管理:
(1)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证机关建立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五年。
(3)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处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6.购进药品应符合的条件
(1)以质量为前提: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2)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②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③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④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⑤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3)首营企业:①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②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③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④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4)首营品种(新包装、新剂型和新规格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7、进货合同、购药记录、质量评审
(1)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2)购药记录: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3)质量评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