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6)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5.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1)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2)城乡集贸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惟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条件是: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内没有零售企业的,药品零售企业经审批可以设点出售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应具备规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遵循的原则是(C)
A. 市场调节、方便群众购药
B. 合理布局、保证质量
C. 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
D. 品种齐全、诚实信用
E.公平合理、救死扶伤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ABCDE)
A. 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B. 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C. 验明药品相关标识
D. 验明中药材原产地的药检合格证明
E.验明药品包装材料的审批标识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ABCE)
A.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B. 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C.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D.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品种与数量
E.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1.医疗机构配备技术人员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配制制剂的必备条件: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3.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及许可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配制制剂的管理
(1)不得在市场销售。
(2) 配制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
(3)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5.药品采购、保存及调配处方的管理
(1)采购: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保存: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3)调配处方管理: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D)
A. 本单位临床需要的品种
B.市场上供应较少的品种
C.本单位科研需要的品种
D.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E.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