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 第1-4节

2010-12-09 11:00:56 字体放大:  
导读: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10月15、16日。本文为“201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以供广大考生复习使用!更多有关执业药师考试资料请访问威廉希尔app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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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渊源: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从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什么样的人。对人的效力又分为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原则:

① 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 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事项:与药品有关的行政许可有:GMP认证、GSP认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执业药师注册等。

二、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

① 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的费用,是一种行政收费。

四、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如果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1.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③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⑤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2.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管辖与适用

管辖:①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适用方式: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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