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人社发 [2011] 182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277号)要求,现就我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1),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牡丹江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牡丹江考区。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6月1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2010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6月2日(节假日休息)。首次报名的考生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科人员统一携带考生报名表(上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申报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10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有误、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牡丹江考区现场资格审查地点:牡丹江市乌苏里路与渤州街交叉口处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市场A405室,联系电话:0453-6172092.
(三)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6月2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规定,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另加考务费28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三、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10月13日,不再另行通知。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1年10月14日前与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场设置
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只在省直考区设置考场,所有考生均在哈尔滨市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其它市(地)不设考场。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全部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执业药师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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