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检员考试出入境货物报检: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2011-11-11 17:48:4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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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部令第10号);

4.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8号)。

三、审批范围:

1.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及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2.人体组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3.生物制品: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培养基、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血液及其制品: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四、实施机关: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采取网上申报审批的方式,网站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http://wj.eciq.cn/Web/eindex.jsp)。初次申报时,申请单位登录企业端,进行特殊物品监管企业注册。已审批通过注册的申请单位,选择特殊物品模块,填写物品信息,上传相关随附文件,提交申请。(注:物品信息的所有空格都要填写,若无合同号、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可以***代替;参考应提交材料目录上传相关随附文件。具体操作方法参见《特殊物品监管企业端用户手册》)。

2.受理:卫检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材料补正告知书。

3.初审: 卫检处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复核审批阶段。初审不合格的退回至待受理阶段。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不予许可。

4.复核: 卫检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退回至初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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