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基础理论辅导: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2011-12-12 11:54:3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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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Sea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5、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无论何时都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

6、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 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二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但是,海运单,它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第二两项作用,但它不是凭以提货的物权凭证,不是一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2) 提单背面有各种条款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没有任何背面条款保护和制约。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法制约,主要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制约。但是不可转让海运单不是运输合同的契约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其他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提货方便、及时、节省费用、手续简便。

·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海运单容易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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