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中央在黔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6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我省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八)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2012年 9月15日 |
上午9:00-11:30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
下午14:00-16:30 |
物业经营管理 |
|
2012年 9月16日 |
上午9:00-11:30 |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下午14:00-17:00 |
物业管理实务 |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4个科目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使用专用答题卡作答,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对《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三、报名方式
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请考生于2012年6月19日-7月9日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长宽比为1.2- 1.5,大小10-20KB之间)。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请考生于2012年7月11日前在网上进行交费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51—5360013,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应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所填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如考试合格后,在资格审查中发现考生所填报的信息与真实情况有出入时,其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应考人员只有在报名交费确认后,才能视为报名成功,请于2012年9月10日9月14日登录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打印准考证。
四、考场设置及考试形式
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点设在贵阳。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每人55元;《物业经营管理》每人55元;《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每人60元;《物业管理综合实务》每人60元。
六、证书发放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考试合格人员,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内持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合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考试报名通知等相关信息也可上贵州建设信息网(www.gzjs.gov.cn)查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