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0-11-22 14:12:16 字体放大: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