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应当及时。(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准确的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2)准确适用法律。
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5.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复访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行政法学》第十一章复习指导(2)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情形: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复议。
(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既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4)行政复议代理人。指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另外,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3.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的复议活动都是围绕着查明事实而进行的,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