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5

2012-06-14 17:07:4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2.共同诉讼的种类按原告、被告的人数分,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按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共同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其特点是,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无自由裁量是否合并审查的权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行政机关因同样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同二人以上的行政相对方产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其特点有:因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合并审理,即有自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

五、司法审查中的第三人的含义及条件

1.司法审查中的第三人的含义及条件司法审查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审查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2.司法审查中第三人的类别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方;(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7)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的,另一个可能是第三人;(8)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在司法审查中,第三人位于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告或被告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独立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有权依法上诉,等等。

六、司法审查中的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权益。

(3)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

(5)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诉讼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人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2)委托代理人。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3)指定代理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司法查审的标准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包括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合理性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质和核心,是司法审查中的通常标准,也是首要标准。合理性审查标准只限于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的特定情形,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合理性审查标准有两个:(1)是否滥用职权;(2)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证。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 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三、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选择适用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应遵循的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关机关解释、裁决。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阶段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不能以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为由不开庭审理。(2)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活动以言词进行。(3)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4)关于审结案件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可称为上诉审程序和终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审判监督程序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司法审查判决是司法审查的实体结论,也是司法审查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环节。它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定相对方或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判决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结果之表现形式。裁定和决定则是为取得该种结果而运用的手段。裁定是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审查中的有关程序和特定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有关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