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3

2012-06-14 17:03:1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行政法学》第五章复习指导(8)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柢念与特征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其特征有: 1.实施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区别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奖励;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其对象十分广泛; 4.其内容是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或者二者并用; 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力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奖励的内容: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 (二)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励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五、行政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的提出;(二)审查批准;(三)公布、评议;(四)授予奖励。

《行政法学》第五章复习指导(9)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并具有法律权威性;(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二、行政裁决的作用 1.行政裁决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裁决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3.行政裁决程序简便费用低廉,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地谋求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有利于行政管理顺利有效进行。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根据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裁决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损害赔偿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2.受理;3.调查审理;4.裁决

《行政法学》第六章复习指导(1) 行政合同概念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充分地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职责及管辖事务范围内以其行政管理事项为内容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它通过契约方式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所欲实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发挥其他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据此,它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一种特殊方式,以国家行政权为后盾,具有行政法上的一定的约束力,从而区别于民事合同。 3.行政合同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区别于传统行政行为。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只能是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权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相对方协商签订。(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行使职能,实现国家特定时期内的行政管理目标。这是以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先权为基础的。(3)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职责及管辖范围内有权实施与执行的行政管理事项。(4)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但并不排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某些单方面的特权。(5)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如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此种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要受公平、合理、合法原则的限制。 (6)行政合同纠纷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即人民法院应有最终处理权。

《行政法学》第六章复习指导(2)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 1.根据合同所基于的行政关系的范围,分为:(1)内部合同。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签订的合同。(2)外部合同。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

2.根据合同的内容,分为:(1)承包合同。指个人或组织承揽某些行政事务的合同。(2)委托合同。指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某些事务委托其他行政主体或个人、组织办理的合同。

3.根据合同是否涉及金钱给付,分为:(1)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2)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4.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分为工业、交通、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行政合同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的管理形式,在各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性来避免扯皮、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2)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解决有据。

三、国外行政合同制度简介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制度有较长的历史,且较为发达。法国为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行政合同或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概念,但在实践也有一些对此类合同的特殊规定。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行政需要是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2)不超越行政权限。即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归无效。(3)合同内容合法。缔结合同的方式:(1)招标。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行政合国目的的意思表示。它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其作用在于防止营私舞弊和财政经费的浪费。(2)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行政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亚热带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此方式通常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3)邀请发价。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它认为适当的人发价,并由行政机关从中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4)直接磋商。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指挥权。(3)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际有制裁权。行政机关的义务:(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其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缎带付价金的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2)损豁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3)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相对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下列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2)自己履行原则。相对方必须本人履行合同,不能由他人替代。(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博士学位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行政合同的变更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一是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