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债权都是财产权,都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是二者又有不同的特征。对二者加以区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物权的理解。
首先,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二者的性质不同。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物权则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也就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
其次,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债是转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物权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的权利对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都发生效力。因此,民法理论上将物权关系称为绝对法律关系,将物权称为对世权。例如,在买卖之债中,买方 (债权人)和卖方 (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买方只能对卖方主张权利:而作为财产所有关系中的物权人有权向侵犯其权利的任何人主张权利。
第三,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包括行为。
第四,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二者的内容不同。债权人的权利主要不是体现在自已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上,而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例如,买受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但他只能通过出卖人将出卖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才能实现其权利,并不能直接取得或支配该物。而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则主要是自己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物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可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五,从法律关系的发生上看,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行为;而物权关系一般只能根据合法行为发生。
(三)不动产物权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权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物权,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等。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标的为动产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故下面对不动产物权作重点探讨。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方法,是先决定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于动产。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可见我国的不动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之所以把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因为二者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则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依登记生效。二是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不同。一般说来,在动产之上设定质权,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三是不动产涉诉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