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也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为之,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撤销,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 )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1
B.2
C.3
D.4
答案:A
解析: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阅读: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