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四)

2011-11-30 11:19:2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
威廉希尔app 总结归纳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四),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七)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商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未被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个独创。传统民法里,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构成一种行为,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是结果。我国《民法通则》区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这两种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乘人之危与欺诈、胁迫等行为一样,都是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人往往无从判断;而且,将这类合同当作无效合同处理后,当事人会失去可能对其更为有利的基于合同的补救方式。因此,《合同法》将这类合同作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来处理。

例题1:甲至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精致之兵马俑,询问是否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800元价格购买之。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

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

C.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

D.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该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例题2:以下( )合同为无效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E.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答案:ABCD

解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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