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从本质上说,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当事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处所谓法律规定,具体地说,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法律否定其本身的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不同。无效民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首先在判定的标准上,无效民事行为以是否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判断依据;民事违法行为以是否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权利为判断标准。第二,两者的法律意义也不相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意义则在于对行为人的法律制裁和对受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救济。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来源: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的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例题: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 )特征。
A.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B.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C.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D.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E.无效民事行为确定的无效
答案:ACDE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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