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2011-11-30 15:16:0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

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