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义务也不同。
1.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等。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完全对等。如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则不享有.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定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其基于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申请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其中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
客体变更包括:(1)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发某些复议请求的。(2)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视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3)在行政复议机关支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4)案件审查完毕,行下放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