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
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它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总称。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规范具体适用过程中,就其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惯例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地一个渊源。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
五、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六、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行政法学》第一章复习指导(2)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