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专业、学位或学历、最迟毕业年限与最少职业实践时间的人员,可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2.不具备附件二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15年以上,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⑴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分类型标准三级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⑵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3.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首次申报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核。
4.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专业、学历、最迟毕业年限与最少职业实践时间的人员,可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5.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相近专业)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及其以上者,可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6.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具备附件三所规定学历或不具备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相近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满13年以上,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⑴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分类标准四级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⑵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1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