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矿业工程:采矿权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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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三个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人事部共同制定发布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对采矿权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通过长期工作实践,对采矿权评估工作形成了一些基本要求:
(1)采矿权评估工作必需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并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2)采矿权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要求,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在采矿权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该对聘请的专家以及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4)采矿权评估工作应该按照一定的评估程序进行。采矿权评估工作一般程序签订采矿权评估业务约定书或合同;明确评估具体业务事项并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并收集评估资料;选用正确的方法进行估算、编制并提交报告;报告及工作底稿归档。
(5)采矿权评估工作要选用正确的评估方法,对经济、技术参数的选取、要有依据、正确、合理、合法。
采矿权评估中要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报告要符合规范,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合理理解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6)采矿权评估报告要由评估机构出具,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负责估算和编制。
(7)采矿权评估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要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8)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该对采矿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