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行政处罚程序

2010-11-08 18:26:3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2.1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2要求

(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2.3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 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3.2听证步骤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3.3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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