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考试重难点分析(6)

2012-03-22 10:53:5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5、水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 水上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2) 在船舶通航的大江、大河、大海区域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批准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 水上作业施工前,应了解江、河、海域铺设的各种电缆、光缆、管道的走向,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电缆、光缆及水下管道遭到损坏。

4) 项目应制定水上作业各分项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和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对参加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水上作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专项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5) 水上施工必须在作业人员必经的栈桥、浮箱、交通船、水上工作平台、临时码头上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救生设施。

6) 进行水上夜间施工时,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尽量避免单人操作,特别是电焊作业时,最少安排两人相互监护。

7) 施工项目要与地方气象部门、海事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水域的气候、涌潮、浪况、潮汐、台风等气象信息,正确指导安全施工。

8) 作业人员进入水上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乘坐交通船上下班时,必须等船停稳后,方可从指定的通道上下船。严禁从船上往下跳跃,防止拥挤、推拉、碰撞、摔伤或滑落水中。

9) 作业人员乘坐交通船必须有序上下,乘员必须穿救生衣入仓。航行途中乘船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倚靠船舷,严禁打闹、嬉戏及随意动用交通船上的救生用具和消防器材。交通船严禁超员超载。

10) 参加水上施工的船舶(打桩船、浮吊、驳船、拖轮、交通船)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船员,船舶机械性能良好,能满足施工要求,并及时到海事监督部门签证。

11) 在浮箱上作业时,要注意来往船只航行时引起的涌浪造成浮箱颠簸,致作业人员摔伤或被移位物体碰撞、打击,造成伤害。

12) 航道水域上下游各布置一警示标牌,警示过往船舶不得随意进入施工航道。临时施工栈桥设置警示防雾灯,通航口位置设置导航灯,防止过往船舶撞击。

13)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6、陆地工程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陆地工程安全管理是以保证公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以安全为目的的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和财产损失。

7、高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 高空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 悬空、攀登高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 高空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在有坠落可能的部位作业时,必须把安全带挂在牢固的结构上,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可随意缠在腰上,安全带长度不应超过3m.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和过度疲劳的人员进行登高作业。

6) 高空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清理时应采用传递或系绳提溜方式,禁止抛掷。

7)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与攀登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设置。

8) 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的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9) 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0) 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8、爆破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常会遇到顽石或岩石等需要爆破作业来解决。爆破施工危险大,施工中导致爆破工程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爆破材料的品种和特性以及运输与贮存情况不了解,导致装卸、搬运不当引起爆炸造成伤害;二是对引爆材料的选择及其引爆方法等不了解或使用不当造成爆炸。因此,爆破工程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1) 从事爆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爆破资质,方能从事爆破工程施工作业。

2) 爆破工程施工前,施工方案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3) 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因此。爆破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配合工作的辅助工,不能从事装药、引爆等工作。

4)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车速不得超过时速60km.不准急刹、急停车以免发生振撞。禁止交接班时间内运送炸药和爆炸器材。

5) 炸药库,必须采用防爆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可燃电缆,电源不得超过32v,炸药的存放架不得安装照明灯。

6) 实施爆破时,放炮区要设置警戒线,设专人负责指挥,待装药堵塞完毕,按规定发出信号,经检查无误后,方准放炮。

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 塔式(门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起重机械的操作(也称司驾人员)、指挥、司索人员等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加高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

4) 起重吊装作业时周边应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 起重吊作业过程必须遵守起重机“十不吊”原则。

10、电气作业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要求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具有专用保护零线(PE线)、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系统。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

3) 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自己专用的开关箱,专用开关箱内必须设置独立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4) 施工现场架空线采用绝缘铜线,架空线应设在专用电杆上,并与地面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在变压器、电闸箱等用电危险地方,应挂设安全警示牌。如“有电危险”、“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安全标识。

6) 特殊场所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照明供电。

7)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气焊工属于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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