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聘用企业按照原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渠道将申报材料通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
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汇总、核对后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
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苏企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由聘用企业通过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汇总、核对后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专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文件精神,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