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范围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及《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申请初始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两部分组成。
(一)申请表部分
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表上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材料附件部分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
4.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需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数量要求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申请人向现聘用单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由现聘用单位通过企业资质身份加密锁统一填写《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连同初始注册申请资料、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一并上报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
需要企业资质身份加密锁的单位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58934153、58933575。
(三)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对所有申请初始注册的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建设部。
(四)建设部对所有申请初始注册的资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告。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四、申请初始注册的收费标准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不收费。
五、申请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受理地点: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向南50米路东)
联系方式:85989785、85970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