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料之:监理人权利及义务

2012-02-21 11:06:17 字体放大:  

1.监理人权利

监理人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在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额外工作酬金。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①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工程款支 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②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作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②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③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三个方面。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 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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