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辅导:声环境质量标准

2011-07-06 12:21:30 字体放大:  

二.噪声排放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2分类及适用范围:⑴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⑵Ⅱ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⑶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⑷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3其他

⑴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划定适用区方法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⑵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⑶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0 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dB(A)。

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铁路边界处铁路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对城市铁路边界噪声的评价。

铁路边界指距铁路外轨轨道中心线30m处。

2.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昼间、夜间均为70dB。

2.3其他:⑴标准中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⑵测量时间: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用其分别代表昼间、夜间。必要时昼间或夜间分别进行全时段测量。⑶背景噪声应比铁路噪声低10 dB(A)以上,若两者声级差值小于10 dB(A),应进行修正。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场地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噪声值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线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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