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对重要的生态环境因素进行管理
重要生态因素包括影响因素和对象因素。作为管理对象的重要生态因素应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之一:⑴有重要或广泛影响的因素;⑵具有长期影响的生态因素,如果这些影响是累积性的则更应受到重视;⑶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或难以恢复的;⑷影响对象是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或是非常敏感的,如历史文化遗产和名木古树等。
4.4制订适当的管理目标与指标
指标是实现环境目标的定量化依据。制定指标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选择或制定生态标准时普遍要求符合:⑴能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特别能够衡量生态环境功能的变化;⑵能反映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尽可能定量化;⑶能用于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的行为方式,即具有可操作性。
4.5制定可行的管理方案
4.6生态环境监理
4.6.1环境监理的内容:资源利用、水土保持、污染控制、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施工废物的管理(含弃土弃石)等。
4.6.2环境监理的方式:定点观察、巡回坚实、抽查、仪器监控等。
4.6.3环境监理的范围:一般在施工建设活动直接影响区内,对影响到环境敏感区的建设活动尤其应列入监理。
4.7生态监测
建设项目的生态监测应包括:⑴生态环境问题的概述;⑵重要生态因素(检测对象或检测项目)的确定:A影响因素。B对象因素(特别是敏感目标)。⑶生态监测的因子或指标体系;⑷监测点位、时段和频率。⑸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和经费。⑹监测结果的评价与报告;⑺应急与持续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