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技术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
(二)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填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评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2.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绩。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4.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软件的使用说明书、开发平台、支持软件、系统要求、安全措施等资料;
6.编制软件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7.提供申请评审的完整交通造价软件二套;
8.三个不同工程类型项目试算打印输出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报表,及对应手工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报表;
9.三个以上试用用户书面意见,包括操作方便性、运行可靠性、计算准确性等方面的说明;
10.其他相关文件。
(三)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评审申请资料一个月之内对交通造价软件的计算规则、数据库的基础数据、软件的编制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开发、销售交通造价软件的;
(二)未取得商业书面授权,擅自使用我省相关计价依据开发交通造价软件的;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软件开发、销售的;
(四)在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售后服务的;
(五)在软件销售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