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编制与使用
第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主要包括定额及相关费用标准的编制和测定。
补充定额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在现行定额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为了补充缺项所编制(修订)的定额。
相关费用标准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对现行的计价依据、标准、指标进行补充或修订后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定额的编制(修订)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从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在工程计价过程中遇定额缺项时,可按相关规程编制临时专项补充定额,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核备后试用,但仅限于在该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十三条 对工艺成熟、使用广泛的临时补充定额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进行测定修编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发布施行。
对工艺不够成熟、使用面较窄的临时补充定额,以“参考定额”的形式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试用。
第十四条 在使用定额时除参考定额及定额中有说明的子目外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或变相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省相关从业单位在编制企业施工定额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定额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六条 本省发布的定额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省发布的定额的出版、发行及推广运用工作。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经费预算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根据定额编制(修订)年度计划编制,按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报批使用。
第十九条 定额编制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修订)各类定额发生的人工费、专项调研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差旅费、审查费、资料费、机械材料费、专用设备费、办公费、检测费、出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