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科学编制定额,规范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公路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工程相关定额的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的“定额”是指在编制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文件中所使用的定额、标准、指标、指导价及其他相关规范等。
第三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的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制订、修编、核备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应以满足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需求为原则进行编制。
第五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编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根据批准的长远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修订)本省交通运输工程补充定额;
(二)指导本省相关单位在现行定额的基础上制订内部定额;
(三)管理、审批、核备行业内相关专项定额;
(四)监督和检查现行定额在本省交通建设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负责收集定额的基础数据、反馈意见,建立定额编制(修订)长效机制;
(五)负责对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解释、答疑;
(六)负责组织本省与定额相关的各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