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国家或省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
(三)设计文件;
(四)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六)工程地质、地形、气候情况,关键工程特点,常规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情况;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标准清单”已有的清单子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清单”的清单子目。
第十三条 对于“标准清单”中没有相应清单子目,需新增清单子目的,则应当由招标人或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前五个工作日,将需添加的计量项目、计量规范及工程内容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新增清单子目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相关规章、规范的子目,将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修改,对于符合相关规章、规范的子目将新增的工程内容编入标准清单库,同时将修订后的完整清单库及计量规范,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通知当前招标人或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新增工程量清单子目及计量规范应遵循真实、客观、准确、科学合理、避免歧义、便于合同管理的原则,并按下述要求划分清单子目及相应的计量规范:
(一)如“标准清单”已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且有对应本级清单子目计量规范的,则在“标准清单”对应的同级计量子目增加清单子目;
(二)如“标准清单”已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但没有对应本级清单子目计量规范的,则在“标准清单”增加对应的本级清单子目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三)如“标准清单”没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及计量规范,需要新增的,则在“标准清单”相应的章节增加清单子目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清单”为全省统一的工程量标准清单库和计量规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添加和更改。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标准清单中各子目及对应计量规范中的工程内容提供统计的设计工程数量,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方式。实行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的,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运算定义及计价规则,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给招标人。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标准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运算定义及计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