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二级以下的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对应的计量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清单”)进行编制。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清单”及对应的计量规范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统一发布、管理及更新。
第四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应当对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强制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量标准清单的组成
第五条 “标准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定、工程量标准清单库、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三部分。
第六条 “标准清单”的内容包括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900章监控系统、第1000章收费系统、第1100章通信系统、第1200章消防系统、第1300章供配电及照明系统。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步完成,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人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及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投标人的清单报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编制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