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巷施工安全
1.井巷掘进的施工方法:普通凿井法、特殊凿井法。
2.井巷支护及维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支护、棚状支架支护、锚杆支护与锚喷支护。
3.矿用爆破器材及安全管理:炸药、起爆器材;
炸药:硝酸铵炸药的储存期为4-6个月
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硝化甘油炸药的特点。
4.起爆器材:起爆材料:雷管、导火线。
传爆材料:导爆管、
继爆管、导爆线既可以起起爆作用,又可以其传爆作用。
二、矿山开采安全
1.采矿方法:露天开采、井工(地下)开采、液体开采。
柱式体系采煤法、壁式体系采煤法、
三、矿山设备安全
1.电网等级
(1)高压,不超过10 000V ;
(2)低压,不超过1 140V .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 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矿用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保护接地、漏电保护、过流保护,通产称为煤矿井下电气网络的三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