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 )
152.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 )
153.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由证券委托人决定,但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 )
154.对自营资金不必独立清算,自营清算岗位可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清算岗位合并。( )
155.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监督或稽核部门只需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检查或稽核。( )
156.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性。( )
157.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58.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不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
159.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
160.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
161.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 )
16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报下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低于该计划的总资产的50%,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63.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范围。( )
164.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不得他用。( )
16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人或转入除担保物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
166.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
167.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
168.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69.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无论是资金融入方还是资金融出方都要经过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
170.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反向成交时,需要进行再次申报。( )
171.回购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投资,但可以用于期货市场投资。( )172.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
173.买断式回购业务中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 )
174.买断式回购业务中,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买回给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
175.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其资金交收责任时,结算参与人应于当日17:O0前通过PROP系统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付款项。( )
176.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流程,证券交易所要为结算参与人法人开立法人资金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记录、反映结算参与人每周结算头寸变化情况。
( )
177.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的净额结算交易必须进行交收指令对盘。( )
178.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清算交收过程中存在一类指令和二类指令的区分。( )
179.我国《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公司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用于保管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等质押品。( )
180.沪、深市场ETF清算交收规则完全相同,均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组织清算交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