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2012-06-04 12:17:33 字体放大:  

一、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无效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

2.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3.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5.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3.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

4.试图使用通讯及摄录设备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教唆或组织集体(2人以上)作弊的;

8.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9.侮辱、谩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

10.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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