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2011-05-16 11:02:52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去年5月14-15日如期举行,威廉希尔app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为考生们提供了“201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及答案”,下面一起来看试题: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投资计划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1)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美元,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450万美元,不合法。(或者,根据规定,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万美元,甲公司拟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超过了最高限额,不合法。)(P127)

(2)甲公司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并非自己所有的,而是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P128)

(3)甲公司出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投资计划拟定甲公司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不合法。(P129)

(4)由总经理担任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133)

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指定价格5000元买入,双方对该利益的归属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乙公司不能主张取得差价款。(P278)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不合法。根据规定,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P278)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78)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做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了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保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P61)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P33)

(由于题目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回答,因此引用上述条文,但是第五章中也有一个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说明问题,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P232)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除赵某以外,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赵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题目没有要求说明理由,不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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