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考试大纲

2012-03-15 15:20:08 字体放大: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

(二)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三)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四)掌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的核算

(五)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核算

(六)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核算

(七)熟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和初始计量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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