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是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就个人纳税人而言,其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应就其销售全额纳税。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政策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的开具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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