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2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5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条件(考2科、考4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