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11-01-25 10:56:42 字体放大: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

2011年6月17日 下午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14:00~16:30 税法(二)

6月19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考试地点

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在海口市(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上通知,准考证领取时间为2011年6月9日-16日,不再另行通知)。

四、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2011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学、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学、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7、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2年;

8、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满1年;

9、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两个科目考试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㈠》、《税法㈡》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

(三)参加四个科目考试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同时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四)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精神,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根据上述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以上报考条件所指专业工作年限及毕业年限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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