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一份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对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做了一定形式的补充。根据1986年颁布的“老”《条例》,房产税(针对企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通知》对纳税制度做出了明显调整: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