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诉讼证据

2011-12-12 18:17:09 字体放大: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

(3)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具有合法性。

2.分类

(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称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派生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二手材料。

(2)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作为证据可以证明合法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离婚案件中,包办、分居、吵架等事实作为证据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3)按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关系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其作用是可以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反证是一种否定性的证据,其作用是从相反的方面否定或************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证明这种事实不能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查明或确定案件的诉讼活动。

1.证明的对象

证明对象指需要由证明主体依法借助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亦称待证事实。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无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有: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果不尽举证责任,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2.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举证责任的倒置

在有些案件中可以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指依法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另外一方当事人承担。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等)

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时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的延长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有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的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举证)。

逾期举证的后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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