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2011-12-12 18:15:36 字体放大:  

(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是对人民法院主管的规定。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二是以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标准。

根据以上标准,我国法院主管范围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具体包括:(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争议,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扶养纠纷、抚育纠纷等。(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如票据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

2.经济法规、合同法、劳动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劳动纠纷等。

3.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包括法律明文规定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部分经济行政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以及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4.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性文件规定的案件,如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商事案件等。

(二)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是: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我国法院辖区与行政划是一致的,因此,地域管辖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法院的辖区,即行政区域。这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各自行使审判权的空间范围。二是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属籍,即当事人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同法院辖区的关系,或者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行为同法院辖区的关系。只有把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确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依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例如:A告B,A是原告,B是被告,假设A的住所地是北京,B的住所地是上海,那么A就需要到上海起诉B,如果B的住所地是上海,但是B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那么A需要在北京起诉B,即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肯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特别管辖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第一,案件的移送,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二,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经过审查以后,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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